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株政发[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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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16号)等精神,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步伐,促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牵头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宣传、培育、辅导、服务等工作。负责发布年度拟上市(挂牌)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审核后报送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市财政据实安排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对股改上市(挂牌)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中介费用补助。
  (一)上市补助: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改并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
  (二)挂牌补助: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或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在挂牌后给子10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
  (三)迁入补助:对总部注册地迁入株洲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并享受株洲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以上市(挂牌)为前提的股改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享受以下政策:
(一)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二)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浄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三)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不超过其个人取得净收益的4%给予奖励。
  (四)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
  四、国土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时,应优先考虑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积极支持其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和其他存量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为拟上市(挂牌)企业的产业发展用地。
  五、各级各部门要将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改制、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税收、社会保障、权证办理等,视同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审批,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明确专人,及时办理。公安、人社、国土、环保、质监、安监、工商、房产、消防、税务、海关、公积金等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六、鼓励、引导和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各相关部门要优先支持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各级各部门财政专项资金。搭建拟上市(挂牌)企业股权融资路演平台,鼓励和引导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创投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拟上市(挂牌)企业,享受株洲市投贷保补有关政策。
  七、将已入驻我市的“股交所”、“金交所”、“产交所”三所打造成企业培育平合、金融要素交易平台、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改、挂牌、路演、投融资对接、上市培育与孵化等资本市场专业服务。对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平台给予适当补助。
  八、鼓励我市上市公司留在本土,为地方经济作贡献。支持市内外上市公司在株洲完成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株洲完成限售股减持的,按不超过其减持净收益的4%给予奖励。对于自然人股东在株洲成立持股企业形式完成限售股减持的,按不超过企业所得的5%给予奖励。
  九、本意见所涉补助实施范围为全市,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所涉奖励实施范围为城市五区,奖励资金经市级统一兑现后,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符合奖励政策兑现的企业应在纳税后三个月内向市政府经济金融办提出申请,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商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政府审定。若被扶持(奖励)企业将注册地迁离株洲,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