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5211人才计划”的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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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高天办〔2013〕3号
 
 
 
中 共 株 洲 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株 洲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办公室
中 共 株 洲 市天元区委办公室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实施“5211人才计划”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委、区委“建设全省人才高地”决策,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委委员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521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办公室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实施“521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委、区委“建设全省人才高地”决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推进株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株洲高新区”)创建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决定实施“5211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在5年左右时间在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汽车及零配件产业、航空航天装备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和健康食品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20名左右掌握国际国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优秀人才,1000名左右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园区紧缺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其中: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长江学者”、湖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第三层次: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才;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才。
第四层次: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高新区紧缺的技术、管理、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第一、二层次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工作不少于6个月,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政府补助资金。第三、四层次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满一年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的生活津贴,期限为六年。
第三条  企业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核实每年最高可享受工作补贴2万元。被聘为株洲高新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进站院士专家的,每年给予工作补贴5万元。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经论证评审后最高给予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五条  第一、二层次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经评审后给予第一年贷款利息额50%的贴息,贴息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
第六条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如发生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本金损失额的70%比例予以补偿。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租赁园区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免除三年租金,租用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最高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研平台和院士工作站,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平台,给予50万元资助,新建的省级科研平台和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在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论证审批后,最高给予实际使用费用的20%、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
第十条  高规格、高起点建设专家人才公寓和人才定向租赁住房,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第一、二层次高层次人才,三年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市、区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50%比例予以返还,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在市内学校实行“点读”制,由相关教育部门安排,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随调随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外出疗养。加强与株洲市、长沙市优质医疗机构合作,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绿色通道”,享受优先服务。
第十四条  设立“杰出英才奖”和“优秀科技成果奖”,对在株洲高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优秀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设立1000万元人才专项基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区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区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人才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每年年末向区人才人力资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基金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区人才办对人才基金进行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5211人才计划”的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 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株洲高新区、天元区“5211人才计划”资助申请报告表》,并提供需资助人才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报区人才办。
2. 区人才办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再报区人才人力资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 区人才办将受资助人才和项目通过高新区网站和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 受资助方与株洲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株洲高新区、天元区“5211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逐批核拨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要向区人才办提交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受资助的个人或单位在资助协议期内存在违约、违法等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将停止拨付资金余额,保留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区内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